瓶装饮用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和饮用水等。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瓶装饮用水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南、湖北、广东、陕西、福建、江西、四川、云南、甘肃、贵州等
20个省、直辖市
145家企业生产的
148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
87.2%。其中:抽查了
101种饮用纯净水、
32种饮用天然矿泉水、
15种饮用水。
此次抽查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
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及
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的要求,对瓶装饮用纯净水产品进行了色度、混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亚硝酸盐、铅、总砷、铜、游离氯、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致病菌及标签等
16个项目的检验;对饮用水产品进行了色度、混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亚硝酸盐、耗氧量、铅、总砷、铜、镉、余氯、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致病菌及标签等
17个项目的检验;对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进行了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色度、浑浊度、锂、锶、锌、溴化物、碘化物、偏硅酸、硒、溶解性总固体、铅、汞、砷、氟化物、耗氧量、亚硝酸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及标签等
21个项目的检验。
抽查结果表明,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型生产企业产品抽样合格率为
95.7%,产品质量较好;而部分中小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存在一些问题。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1
、部分产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超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是反映饮用水卫生质量状况的重要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的高低,表明饮用水受污染的程度。强制性国家标准
GB17324-2003《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规定,饮用纯净水的菌落总数应≤
20cfu/ml,大肠菌群≤
3MPN/100ml;强制性国家标准
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饮用水的菌落总数应≤
50 cfu/ml,大肠菌群应≤
3MPN/100ml;强制性国家标准
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天然矿泉水的菌落总数为
<50cfu/ml,大肠菌群为
0。抽查中有部分产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超标,其中有
1种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菌落总数为
22000cfu/ml,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400倍;有
1种饮用水产品大肠菌群为
21MPN/100ml,为国家标准值的
7倍。
2
、少数产品电导率不合格。电导率是反映饮用纯净水去离子程度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饮用纯净水纯净程度的特征指标。强制性国家标准
GB17323-2003《瓶装饮用纯净水》规定,饮用纯净水的电导率应≤
10μ
s/cm。抽查中有少数产品电导率超标,其中有
1种产品电导率为
24.8μ
s/cm。
3
、个别产品亚硝酸盐超标。亚硝酸盐是反映饮用水产品质量的污染物指标之一。强制性国家标准
GB17324-2003《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规定,饮用纯净水的亚硝酸盐为≤
0.002mg/L;强制性国家标准
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天然矿泉水的亚硝酸盐为
<0.0050mg/L。抽查中有个别产品亚硝酸盐超标,其中有
1种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亚硝酸盐为
0.025mg/L,为国家标准规定值的
5倍。
4
、部分产品标签标注不规范。产品标识是消费者了解饮用水信息的主要途径,产品标识不规范则不能如实反映产品的全部真实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抽查中有部分产品标签标注不规范,主要是阳离子、阴离子的含量范围及溶解性总固体标注不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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