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入口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首 页 | 标准化 | 计量 | 政策法规 | 食品安全 | 特种设备 | 认证认可 | 百姓服务 | 投诉举报 | 质监论坛
关键字: 开始日期:结束日期: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05 12:54:32

第三十八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从事玩具召回监督管理的公务人员或专家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第四十四条 生产者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召回监督管理措施以及行政处罚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儿童玩具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发布、信息备案、风险评估和文书格式要求等具体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 7 3 1 2 3 4 4 8 :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录入:luomingtao  文章作者: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