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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7-25 14:21:21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00406
  
【实施日期】 199004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
        
(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国家标准;
       
(四)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组织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八)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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