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其安全质量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产品及初加工品。
第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生产、经销单位或个人自愿申请使用,并对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并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生产、经销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审批、发证、公告和复审工作;
(三)负责全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不定期编制拟实施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目录并确定相对的执行标准。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前款(四)无公害农产品目录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和初审工作;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受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六条
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
生产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产品种类名称、作业区域、规模,以及产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情况;
(二)生产技术规范;
(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近半年内的农产品基地环境测试报告;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近半年内两次以上农产品安全质量抽检的检验报告。
以上资料按《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申请审批表》(附表
1)填写。
经销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经销规模、产品来源、产品种类及名称、产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情况;
(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近半年内不同来源的农产品抽检报告;
(三)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包括进货、验货、运输、贮存、包装等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以上资料按《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申请审批表》(附表
1)填写。
(四)工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申请者的材料和现场进行初审并出具初身报告。初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机构、农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的作用。初审合格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
第八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初审意见及对申请着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批准后,颁发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印制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证书》,进行公告,并于批准后
30日内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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