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是用于记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组织听证会时行政相对人、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质证的文书。是听证活动的组织、开展以及全过程的如实记录,只有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时才使用,属于法定选择性文书。
它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首部主要包括文书标题、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活动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以及各自主要情况、案由等。正文主要记录听证活动的全过程。尾部主要是听证活动的参加人员对文书记录的认可,如有改动需有行政相对人的押印。在其使用时应注意(
1)听证之前要作好准备工作。要认真阅读案卷,熟悉案情,掌握案情的重点和关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地名、人名等,以便听证时能迅速掌握和记录各方的发言。(
2)记录的内容要客观、全面。记录人员在记录时,应当记录陈述人表述意见的原始语言,而不能凭个人理解进行删减和修改。(
3)每一页记录均应当有听证记录人员和参加人员的签字,对本文书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予以认可。(
4)本文书由听证记录人员和有关听证活动参加人员共同制作,构成共同责任主体。
23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行政处罚通知被处罚行政相对人时所使用的的文书,是一般程序案件的必用文书;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最终提出的处理决定意见,由承办人员制作,并经报有批准权的领导签发。它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等三部分组成。首部包括文书标题、编号,当事人情况等内容;正文包括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履行方式和期限;也是本文书的核心部分。尾部包括告知当事人诉权及诉权履行的途径和期限,印章和日期等内容。该文书必须内容完整,打印制作,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则上不能以任何理由变更处罚决定内容。主要要求:(
1)写明被处罚单位
(人
)名称、企业代码
(身份证
)号、地址
(住址
)、违法事实和证据、违反法律、处罚依据、内容、履行方式及期限、申请复议的部门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及期限。(
2)违法事实应填写清楚、准确、严密、简练,包括:违法时间、地点、违法物品数量,以及经查证的违法行为性质。(
3)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处罚依据,要求写明到具体的条、款、项,处罚内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不要随意增加或减少。《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应和案件审理委员会最终审理的处理决定意见保持一致。(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经有批准权的领导批准并加盖局行政公章。
24
、执行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用于记录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的文书,是择用文书。
制作要求:(
1)记明执行时间、执行地点。(
2)记明被处罚单位(人)全称。(
3)记录执行方式、内容及执行结果。(
4)要求执行人、被执行人、记录人分别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5)此文书也适用对违法产品作出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决定的执行笔录。
25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使用的一种文书。
它由首部、正文、尾部等三部分组成,首部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申请人情况、被申请人情况等内容。正文包括:申请强制执行的事由、理由、法律依据及请求事项等内容。尾部主要是明确本文书的致送单位、印章、日期、附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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