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时应当审议提请审议案件的以下内容:(
1)证据是否确凿。(
2)程序是否合法。(
3)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4)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
5)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处罚、处理是否恰当。其证据是否确凿为初审的核心内容,侧重于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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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讨论记录
案件讨论记录是用于记载案件审理委员会,案件复议委员会讨论案件,形成处理意见的文书,是一般程序案件的必用文书。本文书是内部使用文书,不对外公开,不能随便查阅,不向法院提供。
它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其首部包括:文书标题、案由、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等内容;正文主要是对案件审理内容、审理程序及审理结论的记录;尾部主要是签名、日期等。制作要求(
1)写明案由。(
2)写明讨论时间、讨论地点。(
3)记明主持人、记录人,出席人、列席人。
行政案件讨论记录是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的体现,通过讨论形式形成处理意见时,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允许保留。
在制作本文书时,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案件的审理情况,不能随意修改、删减审理内容。常见的错误:(
1)不使用案件讨论记录文书。(
2)文书中未反映案件所涉及的重大问题的审理情况。(
3)不写法律依据,只写处理决定。(
4)出席人未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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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案审会审理的决定意见,及时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文书。它由首部、告知内容、陈述申辩记录和尾部等四部分组成。其中首部包括:文书标题、编号、致送单位等内容;告知内容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法律对当事人行为所作的禁止性规定;法律依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是指当事人被告知行政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提出的对处理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及其他请求的辩诉意见。尾部包括被告知人意见、签字、印章及日期等内容。本文书适用于立案查处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应直接送达被告知人。在送达时履行告知程序:(
1)向行政相对人宣读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定要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询问是否要求听证,并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记明。(
2)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主要内容。(
3)笔录经行政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署
“以上情况属实,无误
”并签名或押印;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的听证范围:
(
一
)责令停产停业的;
(
二
)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
(
三
)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罚款二千元以上的;对经营性违法行为,罚款三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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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通知
《听证通知》是根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听证申请,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时制作的书面文书,属于法定选择性文书,适用于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理的行政处罚或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案件。
它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主要包括文书标题、编号等。正文主要包括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注意事项以及听证活动主持人、参加人的主要情况等。尾部主要包括告知当事人申请延期和申请主持人回避的权利以及履行的途径和期限、印章和日期等。其应注意:
1、通知的时间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关于听证通知时限的规定,即应在举行听证会
7日前通知当事人。
2、要考虑可行性,即要考虑通知送达和当事人前往听证的在途时间。
3、本文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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