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熟悉案情,确定是否具备终结调查取证工作的条件。应从两方面着手进行,一方面根据立案、审批后确定的案件调查取证方案和拟定的调查取证提纲核实调查取证是否全面。特别注意当事人身份的证据和当事人声称
“有
”但不能
“当场提供
”的证据的收集工作,如有此种情况,一定要制作有当事人签名的
“书面材料
”,明确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不提供视为没有。同时,对当事人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也应当收集,明显虚假的证据材料有反证作用。总之,收集证据要全面不能遗漏;另一方面,将证据材料按证实当事人涉嫌
“违法事实
”有利与无利进行分类比较分析,确定当事人涉嫌的
“违法事实
”是否调查清楚、是否有新的
“案源
”事实,对有不清楚和存在瑕疵的地方要及时补充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有新的
“案源
”事实也要及时查证。
其次,阅读和研究证据,审核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保证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一要从三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1)证据主体;(
2)证据的收集和取得证据的方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3)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无当事人签名的现场笔录、调查笔录等不符合法定形式。二要审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内容应当以客观事物为基础,离开事物客观存在的主观臆断、没有根据的猜测、推断等都不具有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形式的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以一定的有形载体展示在人们面前,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应当是看得见摸得着,可以被人们感知的。这就要求必须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和甄别,充分重视当事人对证据的陈述和申辩,排除对证据的虚假和不真实的怀疑,从而使最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真相的证据成为定案的依据。三要将证据综合分析。把全部经过审查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和可以作为辅助定案的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看这些证据是否能够连成锁链证实案件的事实,看哪些环节有没有问题,哪些环节是否缺乏证据证实,对缺乏证据证实的环节及时补充调查取证。
再次,确定法律关系,准确给案件定性。法律关系决定于法律事实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也就是明确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为法律法规规定所
“禁止
”;或是否是
“不得
”为而作为;或是否是
“应当
”为而不作为,并且法律法规对其有
“明文
”规定及处罚依据的,则按法律法规规定的
“罚条
”给案件定性。
所以,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掌握的基本执法技能。写好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不仅需要熟练地掌握专业法律法规知识,而且,还涉及运用法学理论知识、逻辑推理和一定的写作技巧等等。这对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执法技术水平和办案质量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7
、预审意见书
预审意见书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卷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填写目录、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查办案件的全部证据,一并提交预审,记录其情况而产生的文书。预审意见由案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预审未通过的,作退卷补证处理,通过的,报送案审办初审。
其预审的人员应对所审议的案件质量负责,对提请审议案件的内容,应审议:(
1)本政机关是否具备管辖权。(
2)认定的执法主体是否合格。(
3)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事实是否清楚。(
4)证据是否确凿。其证据是否确凿为其核心内容。应侧重于审查证据的充分性。
18
、初审意见书
初审意见书是案审办接到案件承办单位报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预审意见书》和案件材料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记录其情况而形成的一种文书,
当案审办初审时,认为案件违法主体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卷宗零散、无《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报告不符合要求,以及立案、查封、扣押等文书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可以将案卷退回承办单位,令其作补证,纠证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