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对产品质量或计量器具进行检验或检定的,不能直接将被检标的物交检验、检定机构,应使用委托检验(检定)(鉴定)书。
(
2)需将要检产品送给法定技术机构检验(检定);
(
3)应将被检产品进行封样,并有启封记录。
9
、质量技术监督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本文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被检查单位所检产品质量的结果告知行为,并告知被检查人应享有的权利。
该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其首部包括:文书的标题、编号、致送送单位名称。正文是告知的实质性内容,它包话:(
1)检查(检验)(检定)(鉴定)的具体结论;(
2)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3)被检查人申请复检的权利;(
4)行政申请权的方式,期限以及放弃该权利的后果等。尾部它包括附件、印章及日期等内容。
本文书制作一式两份。可以用于行政执法活动中监督抽查以及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也可以用于行政复议活动中的检验(检定)(鉴定)等活动。
10
、质量技术监督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执法文书送达的回执和凭证。而且是必用的文书。它是由文书标题、受送达人、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方式、日期、签名等部份组成,填写本文书时,需要注意的是:
(
1)受送达人应当是案件当事或案件涉及其权利、义务的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人。(
2)送达文书的名称应当是全称,并附加写明该文书的编号;(
3)应当记明送达方式,以直接送达为佳。(
4)应有详细的送达地点和受送达人的签字或盖章。
凡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书,应当以有效的方式保障当事人知晓。并应当以《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已知晓。制作此文书时应注意的问题:
(
1)有些应使用送达回证的而未使用;
(
2)未写清详细的送达地点或日期;
(
3)无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11
、《解除登记保存
(封存
)(扣押
)决定书》。此文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已经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的标的物,需要解除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它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由于此种文书是多种强制措施共用文书,所以在使用时应当在未采用的强制措施的字样上划
/,以示删除。正文包括:解除强制措施的理由,解除决定,解除物品的数量(清单),解除物品的现状和地点等内容。尾部主要是签字、印章和日期等内容。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违法情节轻微,不予没收、销毁的涉案物品而已经采取登记保存
(封存
)(扣押
)措施的,应填写《解除登记保存
(封存
)(扣押
)决定书》和《涉案物品清单》予以解除登记保存
(封存
)(扣押
),同时写明处理方式。此文书的主送单位应与《登记保存
(封存
)(扣押
)决定书》的主送单位一致。并且应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或经授权的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12
、《涉案物品清单》。
此文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登记或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时,配合该两种文书所使用的一种文书。它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本文书适用于有涉案物品的所有行政案件。对于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决定部分解除措施、部分没收的,应当分别重新制作本文书,因此,可能会出现一卷中有多份此文书的情况。本文书制作一式三份,但不能单独使用,只能与登记或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处理记录等文书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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