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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质量管理理念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来源:蕲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7-26 08:27:48

 

近年来,蕲春县质监局在全省系统率先导入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把先进的质量体系管理理念应用到行政执法管理中,视“执法”为“产品”,将“上级机关、管理对象和行政相对人”作为“顾客”,以顾客关注为焦点,在“四抓四堵”上做文章,狠抓“产品”的“实现”与“过程的控制”,并持续加以改进,从而减少了执法的随意性,有效消除了发生问题的根源,达到了执法流程清晰,程序控制严谨,失误责任可追的目的,探索出了一条适应执法监管工作的新路子,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了执法办案水平和案件办理质量,树立了质监部门良好形象。

一、抓控制文件的健全和落实,堵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漏洞

为防止执法人员工作中滥用职权,我们坚持从源头抓起,狠抓“产品实现”的策划,即行政执法所要求的一组有序的过程和子过程的策划,建立适合全局执法工作的控制文件,用以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一是建立健全办案工作程序文件。进一步完善执法办案管理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十二项作业文件,落实了辖区打假责任制,推行案件主办人制和案件的查审决三分离制等执法办案制度,规定案件主办人对所办案件实行终身负责;二是严格案件审理程序文件,实行案件三级审理制。局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及案审办,稽查分局也成立相应的案件审理小组。规定全局办理的行政案件由稽查分局案审小组进行预审,然后报案审办进行初审,再报局案审会进行集体审议,形成统一意见后,再作出处罚决定;三是严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行政处罚减免报批程序文件。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由局案审会统一掌握,对案审会作出的处罚决定意见,案件主办人不得变更。当案审会的意见难以落实时,可由行政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办案单位签署意见,报局案审会进行审理。案件主办人不经案审会审理擅自更改处罚决定的,由案件主办人补齐标的金额,并取消案件主办人资格。去年 35日,稽查分局二队在办理一起处罚标的 3000元案件时,因某权力机关负责同志说情,案件主办人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处罚决定,自作主张收起 1000元,案审办在结案审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及时向分管局领导作了汇报,并通过局纪检组对案件主办人作出了补齐标的余额、取消办案资格一年的处分;四是实行行政执法“五不查”制度,即对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对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的产品,免于检查;对取得生产许可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获证当年不检查;对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开发的新产品,在试生产期间不检查;对新开办的企业,只要是不涉及安全健康的产品,投产半年内不检查;五是建立对全县持“红卡”企业及招商引资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报批制度。规定每月 25日前由稽查分局向局质量股报送下月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由质量股审查监督检查依据,确定检查时间,报分管局长审批后,方可按时限、要求进入企业检查。对不按规定时间、审批内容进行检查及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企业检查或变通方式检查的,一律视为违纪行为。这些控制文件的建立和实施对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保证执法办案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二、抓与顾客有关过程的控制,堵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的漏洞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堵住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的漏洞,在做好行政执法“产品实现的策划”,建立与全局执法工作相适宜的控制文件,并付诸实施的基础上,我们还狠抓了“与顾客有关过程”的控制,重点抓三个方面工作:一是抓规范性执法文件的备案审查。对制定的各项规范性执法文件实行严格的备案审查制度,规定各项规范性执法文件,在发文前必须附相应的备案审查报告、起草说明报局质量股备案登记,经局质量股对其“确认”,既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报市局和县法制办备案登记后,方可进入正常的发文处理流程,从而从源头上堵塞了行政执法的程序漏洞;二是抓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管理。规定执法文书统一用 A4纸格式,对登记保存、没收物品清单等重要文书实行编号监管,对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统一由局质量股负责打印,从而确保了执法文书的整齐统一,做到了监管无漏洞、填写无差错;三是抓案件办理程序的监控。区别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办案流程,明确规定对现场处罚案件采用简易程序,由案件主办人掌握,现场处罚案件的笔录日期、发票日期、现场处罚决定书日期必须一致,并应在三日内结案;对单位处罚 1000元以上、个人 50元以上的案件必须立案,对需要立案的一般程序案件必须在三日内进行立案审批;立案案件的办理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处罚、执行、结案、归档等一系列程序。案件主办人必须按案件办理程序办案,凡颠倒顺序先斩后奏的一律不审批。对立案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告知、听证等程序我们也进行了严格规范。今年元旦、春节期间,分局一名案件主办人检查中发现一起制售假冒 3C标志案,当场即与行政相对人谈妥处理意见,收起了 12000元处罚款,然后再回过头来补办相关手续,案审办发现后,坚决不审查,并责令该主办人迅速退回收起的款额,由分管局长指定一名新的案件主办人对该案重新办理。这样,就加大了对与顾客有关过程的程序化控制,大大提高了案件主办人按章办事、按程序办案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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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录入:luomingtao  文章作者:江远明、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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